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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日期:2006-11-02 点击数:1114 |
一、实施机关 |
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省林业局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
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主办机构 |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保护办) |
法律法规依据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第142号令)。 |
审批范围 和条件 |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宣传教育、经营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提出书面并提交有关材料,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后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备查。 2.保护办承办人提出承办意见报保护办负责人审核。 3.保护办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林业局负责人审批。 4.省林业局负责人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其说明理由、告知其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申报材料 |
1.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引进合同或协议。 6.引进的目的及相应的资格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1)属于引进种源的,提供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现有养殖数量、设施、技术等情况说明;(2)属于科学研究的,提供地级市以上科研管理机构批准的有效文件、研究计划书;(3)属于医药生产的,提供省级以上医药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任务书或批准文件;(4)属于经营利用的,提供经营利用方案,包括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场地设施等;(5)属于表演、展览的,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安全设施等。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名称: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获取方式: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广东林业公众网站下载。 |
咨询电话 |
020-81728206 |
投诉电话 |
020-81813689;81963816 |
受理地址 |
广州市中山七路341号,省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邮编:510173)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和照片);
9.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饲料来源等情况;
10.驯养繁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资金储备证明(如:银行存款复印件等);
12.如申请单位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公章),以上材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
13.《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 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 [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产地证明书(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书面报告、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名称、法人、地点(附法人证件证明及场所使用证明);
3. 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附法人身份证明);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 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 供货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
具体标准:国家I级:交易额的8%
国家II级:交易额的6%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运输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2.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3.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4.运输国家Ⅰ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5.运输国家Ⅱ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省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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